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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15-02-0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指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便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作者: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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